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聲明

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聲明

本公司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 「個資法 」)第八條規定,應告知下列事項, 敬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目的:分期買賣;債權受讓;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授信業務;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徵信;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 ;代理與仲介業務;行銷;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爭議處理;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票據交換業務;發照與登記;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處理;其他金融管理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類別:姓名、身分證字號、居留證字號、護照號碼、國籍、相片、出生年月日、住址、住家、財產、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現行受僱情形、工作經驗、資格技術、財務情況、薪資、收入、所得、資產、負債、貸款、信用評等、票據信用、財務交易、執照之有無、專業資料、保險細節、交通事故、 交通違規紀錄、購車資料、授信資料、分期付款資料、身心障礙手冊證號,為辦理動產擔保登記、車輛進口、車輛登記、保險及授信所須之個人資料,及台端所簽署相關契約及文件中提供 之個人資料。

 

三、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服務之契約期間或本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二)地區:

1. 中華民國境內。

2. 未受中華民國 法令禁止,得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受者所在地。

3. 依中華民國法令辦理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所在境外地區。

 

(三)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本公司集團及其關係企業(以下合稱「 本公司集團 」)。

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公證人(公司 )、車輛經銷商、車輛進出口商、租賃業、其他金融機構、車輛監理機構、車輛進口相關機關、稅務機構、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主管機關、與本公司集團有業務往來或合作關係之公司或機構、與本公司集團經營類似業務之同業,本公司集團委託處理相關業務或服務之廠商、機構及第三人(合稱「委外服務廠商」),本公司集團之會計師、律師或顧問,未受中華民國法令禁止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受者。

3. 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所為之通報機構、配合提供予依法令執行之公務機關。

 

(四)方式:

1. 電子文件、紙本、電話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2. 符合個資法第 20 條規定之利用。

3. 本公司集團與上述之個人資料利用對象,為特定目的,得相互交換台端個人資料。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本公司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或對台端資料為國際傳輸時,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惟若選擇不提供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基於健全業務之執行,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完善之服務。

 

 

本人已充分閱覽且同意貴公司所提示之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且同意貴公司得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與其他貴公司關係企業或合作企業做聯合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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